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监督工程质量,实现工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1〕16号)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南中医大字〔2016〕21号)《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资字〔2016〕13号)《南京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类零星工程审计工作规定》(南中医大审字〔20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和校园建设的需求,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下列工程进行计划立项:
(一)学校明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的有关修缮、校园绿化、公用设施维修等工程;
(二)后勤管理处维修绿化项目年度计划中的工程;
(三)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申报并经审核批准的工程。
第二条 学校维修绿化项目年度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年初各部门、各学院、各单位申报的维修绿化申请,结合学校实际负责拟定。维修绿化项目年度计划应列入当年维修绿化预算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学校年度维修绿化项目的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临时立项的,请参照以下规定执行,且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方案总经费范围内。
使用或管理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学校安排进行临时维修的项目,由使用或管理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维修工程立项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实地踏勘后,编制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使用或管理单位依据后勤管理处编制的维修初步方案和估算向学校申请维修经费。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后勤工作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总投资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四条 教职工家属区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及改造项目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经济实体使用的房屋,其维修项目自行安排,经费自理。
第六条 维修绿化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参照《南京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南中医大资字〔2016〕13号)执行。
第七条 维修绿化工程总造价在2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采用比价的方式实施。后勤管理处对申报项目立项后,制定相关比价文件,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要求、报价要求等相关资料。
工程内容除校内水电气保障、河道治理、自然灾害、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其他所有工程项目参与单位必须是学校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
参与比价单位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家,比价单位需提供比价项目的工程预算清单、报价书等有关资料并装订成册。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校内人员参与比价,比价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组成,比价小组负责选定符合资质要求、质量信誉可靠、合理最低报价的企业作为施工单位。
第八条 维修绿化工程总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后勤管理处在接到报修后,根据 “急用急修”的原则负责安排落实。
第九条 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应按照专项维修工作流程的要求进行。
(一)工程施工会签。施工方须在订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到各相关管理部门(如绿化维修管理科、水电科、物业科等)办理工程施工会签手续。
(二)施工准备。为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学校要求落实施工方案,安排好工程进度计划。对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方在采购材料时应考察质量,并向学校提供质保书。施工放线应征得学校验收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监理。按学校相关规定配置监理的重点工程,监理公司负责依据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理。工程变更时负责出具工程变更通知书,经项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签证备案。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增加的工作量,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隐蔽工程的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方应及时通知学校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并签证备案,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并且签证的隐蔽工程项目,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后勤管理处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统一填写《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任务单》,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统一填写《后勤管理处工程交付单》。没有后勤管理处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决算审核、结算报账。
第十条 原则上突发应急抢修的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可先施工,施工单位抢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维修绿化工程水电费的收取。依据维修绿化项目立项情况,未安装水、电表的,按定额直接扣取工程总造价的部分比例(扣取比例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中扣除。安装水、电表的,由建设单位按实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维修绿化工程资料的归档。维修绿化工程资料的归档由后勤管理处专人负责,按照项目卷宗的内容逐项收集整理归档,缺项的资料,应及时补充、收集,并做好年度维修绿化工程项目的汇编。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