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告知信

发布者:陈以昉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504

驻宁各国家、省级机构,部队、高校:

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手段,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南京市即将于2020111日起施行《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多年来,驻宁国家、省级机构,部队、高校对南京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为“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示范表率。在这次垃圾分类攻坚战中,诚请贵单位继续给予有力支持,深入动员、全员参与,共同建设更加美丽的幸福家园。现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标准、要求和服务事项函告如下:

一、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各国家、省级机构,部队、高校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内容,督促本单位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及时劝阻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拒不分类的单位将受到处罚。

三、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公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

四、采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电子化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会议室等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五、做好分类收运环节的衔接。应当与驻地生活垃圾收运企业确定各种类生活垃圾的收运方式、时间及交付点等事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运,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分类的生活垃圾将被拒收。

六、垃圾分类知识获取渠道。具体垃圾分类方法可查阅《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2020年版)》,也可以通过南京市城市管理局网站(http://cgj.nanjing.gov.cn/)、“南京市城管局”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垃圾分类”微信小程序查询。

为打好生活垃圾分类攻坚战,我市将依法治理、科学管理、严格执法,做好对驻宁各国家、省级机构,部队、高校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不断提升分类收运等服务水平。我们相信,有贵单位的参与和支持,大家共同努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定能取得成功。

 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