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赵柳发布时间:2021-12-28浏览次数:14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业务用车租赁管理,控制租车成本,便捷、合理、安全地保障学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高校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苏发〔201322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学校自有车辆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社会车辆的,须遵循规范管理、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业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汉中门校区及仙林校区。泰州校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社会车辆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各部门、学院业务用车租赁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

(二)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实习活动;

(三)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四)学校批准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等;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处理突发情况;

(六)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开展业务等。

(七)其他因业务活动确需发生的租车事项。

第五条根据中办发〔2017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租赁社会车辆标准为: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情况特殊可适当租赁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新能源汽车租赁执行同样车辆价格标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原则不得租赁越野车辆。

第六条下列车辆严禁租用:

(一)   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

(二)   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三)   未购买车辆保险的;

(四)   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的;

(五)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载客的。

第三章  使用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七条学校对业务用车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通过公开遴选或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业务用车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后勤管理处负责牵头确定定点汽车租赁服务企业,对其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做好投诉处理及意见收集工作。

第八条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因开展业务活动有租赁社会车辆需求的,应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确定承运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从非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租车的,由业务所在部门、单位、学院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业务用社会车辆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租用社会车辆,需由用车人先填写租赁审批单(附件),经部门、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批人)签字同意后,交部门、单位、学院用车管理员联系用车。特殊应急公务,口头请示单位负责人后,可先使用后说明原因,但必须履行补批手续。

用车单位负责对具体用车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还需另外签订具体租车协议的,由用车单位经办处理。

具体用车人可对租赁过程中的行车安全、线路选择、文明行为、服务态度等实施过程监督,有权向学校反映有关事实。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应安排专人作为单位兼职用车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学院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因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其相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费用使用银行转账结算。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按合同约定凭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出具的审批单和租车发票办理结算手续。其中用于举办或承办会议、培训的租车费用,一事一清,由用车部门、单位、学院按次与举办或承办会议、培训的其他费用一并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租用社会车辆公务出差,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部门、各单位、各学院要从严管理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活动,其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租赁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确保租赁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租车及弄虚作假行为,学校纪检部门除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对单位有关负责人问责。

第十七条定点汽车租赁企业如出现虚开发票、虚增租车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其列入黑名单,学校不再与其发生业务联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因公执行科研任务需租赁社会车辆且由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业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的车辆租赁标准,由学校另外发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中医药大学业务用社会车辆租赁审批单

 

 

 

 

 

 

 

南京中医药大学社会租赁审批单

用车人

 

用车部门

 

用车事由

 

用车时间

           

预计结束时间

           

乘车地点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用车人签字

 

 

 

说明:本表作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