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工程(后勤)变更管理规定

发布者:赵柳发布时间:2021-12-28浏览次数:1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学校维修绿化工程变更的发生和幅度,规范工程变更的行为和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控制与预防廉政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南京中医药大学为建设单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管理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改造、装修、绿化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功能与用途发生变化,或设计图纸的深化与完善,或不可预见的因素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形式、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以及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变更。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应尽可能将建设需求、建设方案、建材(设备)选择等消化、协调、处理、解决在工程设计阶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避免设计漏项、缺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建设工程招标完成后,原则上不得作重大变更。在满足工程要求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因有更优越的建设方案而需要变更时,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及本办法,严格履行审批和签证手续。对于理由不充分,甚至弄虚作假、逃避监督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学校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及要求

第五条 变更分类:

(一)由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结合工程施工实际,以设计变更单或技术核定单形式发出的技术变更;

(二)由于使用单位对于项目功能和建筑布局提出新的修改意见,引起工程施工或施工材料相应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就施工方法、工程进度、建材选用等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 变更要求:

工程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三章 工程变更控制

第七条 变更控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二)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三)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四)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第八条 变更内容:

(一)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二)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三)原设计中某些功能不能达到使用要求而进行改进的内容;

(四)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五)由使用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

第九条 变更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

由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需项目设计师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交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盖章,跟踪审计(如有)核价签字、盖章,然后由甲方代表签字。

(二)由项目监理提出的变更申请:

由项目监理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需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后,交设计单位审核签字、盖章,跟踪审计(如有)核价签字、盖章,然后交甲方代表签字。

(三)由使用部门提出的变更申请:

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交设计单位审核签字、盖章,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盖章,跟踪审计(如有)核价签字、盖章,然后交甲方代表进行初审。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条 变更后项目估算总金额在20万(不含)以下,且变更比例≤10%的单项工程变更:

(一)估算总金额未超预算,且变更比例<5%,需经每周工程例会研究通过后,由工程总监、设计代表、后勤管理处甲方代表、相关科室科长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并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形式备案;

(二)估算总金额未超预算,且变更比例位于5%-10%区间,需经每周工程例会研究通过后,由工程总监、设计代表、后勤管理处甲方代表、相关科室科长、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并以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形式备案;

(三)估算总金额超出预算,且变更比例≤10%,需先经每周工程例会研究通过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工程总监、设计代表、后勤管理处甲方代表、相关科室科长、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与使用单位一枝笔共同签字后,报学校大保障协调会议审批,并以大保障协调会议纪要形式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后项目估算总金额在20万(含)以上且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变更,且变更比例≤10%,需先经每周工程例会研究通过并形成文字汇报材料,工程总监、设计代表、后勤管理处甲方代表、相关科室科长、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与使用单位一枝笔共同签字后,报学校大保障协调会议审批,并以大保障协调会议纪要形式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比例>10%,或变更后项目估算总金额在100万(含)以上,需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